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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回话推行方法》建议的公告

点击数:1874 发布时间:2025-07-27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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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回话推行方法》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回话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建议。如有修改建议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齐鲁

电话:0571-87057612 传真:0571-87056984

电子邮箱:zjcztcjc@qq.com

地址:杭州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回话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浙江财政厅

2025年7月21日


浙江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回话推行方法

(征求建议稿)

1、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推行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浙江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的提出、处置和回话。

(三)提供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网站)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因特殊缘由没办法通过电子交易网站提出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现场递交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准时将有关资料录入电子交易网站。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网站回话提供商询问、质疑。具体项目询问、质疑事情的回话单位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载明。询问、质疑超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询问、质疑材料转交采购人,同时告知提供商向采购人提出与采购人联系方法。提供商通过电话、现场提出询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电话、现场直接回话。带量集中采购项目由牵头单位履行采购人询问回话和质疑回话职责。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提供商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置的,拒收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者质疑回话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询问事情、质疑事情可能成立的,在询问回话、质疑回话前可中止采购活动。询问事情、质疑事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中止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暂停履行合同。

2、询问的提出与回话

(七)提供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情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准时对提供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明确回话,回话期限最长不能超越三个工作日。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回话询问,不能有下列情形:

1.向提供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对询问事情进行错误讲解说明;

3.对询问事情不作明确讲解说明;

4.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5.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九)询问回话实质上改变了采购文件内容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提供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应付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按规定公告与公告有关当事人。

(十)提供商明确表示询问事情使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并是可质疑事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询问回话中告知其可依法提出质疑。

3、质疑的提出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提供商质疑函的方法、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话职位和项目经办职位均应当离别,职位职员名字和联系方法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开。

(十二)提供商觉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在了解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为有效保护提供商合法权益和提升采购效率,鼓励提供商发现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后尽快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中可以需要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三)提供商了解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得采购文件之日;
获得采购文件时采购公告期限已届满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中开标、资格审察、符合性审察和评审等环节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发生澄清、修改、更正的,对经澄清、修改、更正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的,为澄清公告、更正公告发布之日。

(十四)提出质疑的提供商(以下简称质疑提供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包)采购活动的提供商。潜在提供商已依法获得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项目设立、项目预算、采购方法、组织形式、进口商品核准、采购需要调查过程、合同履约等不是可质疑事情。

(十五)提供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商提出质疑应用财政部拟定的质疑函范文,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十六)质疑提供商通过电子交易网站提交质疑函的,提出质疑日期为质疑函在电子交易网站提交当日。质疑提供商通过邮寄提交质疑函的,质疑提供商应在质疑期内交寄,并承担邮寄成本。质疑提供商现场递交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质疑提供商出具签收回执,注明接收日期。

4、质疑的处置和回话

(十七)对于质疑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八)提供商提交的质疑函缺少具体明确的质疑事情、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与质疑事情有关的请求、签章等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公告其在法定质疑期内补充、健全。质疑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按需要补充、健全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质疑提供商不拥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需要其提供是潜在提供商的证明材料,但质疑提供商就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设定提出质疑的除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质疑提供商权益未遭到损害的,可需要其提供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十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有必要的,可以采拿下列方法对质疑事情进行核实:

1.获得有关单位或职员书面状况说明;

2.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

3.组织质疑提供商、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

4.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建议;

5.组织专家论证;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十)质疑涉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质疑函中有关内容准时抄送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就质疑内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有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作说明或未提交证据、依据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十一)提供商对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在线或现场集中帮助回话质疑。

原评审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质疑处置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二)质疑提供商通过电子交易网站或其他书面形式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质疑回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视质疑事情已核实状况,确定是不是修改采购文件或者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提供商不能通过提出质疑、撤回质疑等方法谋取非法利益。

(二十三)提供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情不予处置,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公告质疑提供商:

1.未提供依法获得采购文件证据材料,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2.提供商不拥有项目设置的资格条件,对资格条件以外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3.未提交质疑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4.未通过资格审察,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5.未通过符合性审察,对符合性审察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

6.未通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提出质疑的;

7.提出质疑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的;

8.采购文件需要提供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第三提出质疑的;

9.质疑函未按需要签署、盖章、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10.质疑提供商未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提供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

1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未一同提出质疑的;

12.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收到的质疑函,经必要的交流、核实后,在收到质疑函或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补充健全的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情逐项作出书面回话,公告质疑提供商和其他有关提供商。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升质疑处置效率,尽快作出质疑回话。

质疑回话的内容应当包含质疑事情、质疑回话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提供商依法投诉的权利等,且不能涉及商业秘密。质疑回话根据有关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留存或公告。

(二十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提供商质疑不成立,或者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拓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觉得提供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根据下列状况处置: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拓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拓展采购活动;
不然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提供商符合法定数目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提供商;
不然应当重新拓展采购活动。

提供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或者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别人导致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需要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质疑回话致使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或者废标公告,并或有关状况通过电子交易网站或者以纸质材料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5、附则

(二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拓展询问回话、质疑处置、质疑回话不能向质疑提供商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成本。

(二十七)质疑提供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回话不认可,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话的,可依法提起投诉。提供商未经依法质疑提起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十八)在询问回话、质疑处置、质疑回话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另行处置处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准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二十九)自贸区推进政府采购范围改革另有政策规范规定的,根据有关政策规范规定实行。

(三十)本方法自2025年*月*日起推行,《浙江政府采购提供商质疑处置方法》(浙财采监〔202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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